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367號聲 請 人 周慶順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增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張朝福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為新臺幣参萬参仟元(含已代墊及預估之必要費用)。
理 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 條第5 項第3 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 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緣起本院以104 年度司繼字第42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張朝福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任遺產管理人後,已進行製作遺產清單、調閱被繼承人遺產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向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站查詢被繼承人遺產車輛車籍資料、申報遺產稅、公示催告、登報等事務,並經鈞院104 年度司繼字第531 號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在案。然因聲請人之管理事項尚未終結,後續又有第三人向本院提起104 年度訴字第613 號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就該事件到院應訴、到現場履勘、撰寫民事陳報(答辯)狀,又代墊6,400 元複丈費等事項,請鈞院考量聲請人已完成事務所需時間、心力等一切狀況,依國稅局105 年律師執行業務所得者收入、費用標準,民刑事訴訟案件,直轄市及市之每件為四萬元收入標準,酌增聲請人任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04 年度司繼字第531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104 年度訴字第613 號言詞辯論筆錄及現場勘驗筆錄、陳報狀、屏東縣屏東地政事務所函及代墊6,400 元土地複丈費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4 年度司繼字第531 號裁定、案件查詢清單查核無誤。
四、本院依聲請人所述管理被繼承人張朝福遺產之過程,及其所提出之前揭處理資料,審酌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及聲請人嗣後尚有管理遺產、應訴、遺產移交等事務須待完成,認聲請人處理本件遺產管理事務之程度非屬單純程度,然衡酌聲請人擔任遺產管理人具有公益性質,對照擔任公益法律扶助律師職務性質,每件依法律扶助酬金計付標準表,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事件報酬約20,000元至30,000元,聲請人代墊土地複丈費6,400 元,預估處理尚未拍定土地3 筆及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必要費用及報酬等一切情狀,爰酌增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係33,000元。
至聲請人請求時所主張之報酬,僅係作為本院酌定時之參考,是就超過本院核定金額部分,毋庸為駁回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第4 項、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