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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司促字第 107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707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宏享金屬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錦章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莊坤成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莊坤成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釋明亞成不銹鋼是否為合夥事業或獨資商號;如為合夥,應更正聲請人為「亞成不銹鋼,法定代理人莊坤成」,如是獨資商號應更正為「債務人莊坤成即亞成不銹鋼」。

三、承上,提出"亞成不銹鋼"之工商資料供參。

四、是否請求給付利息,如是,應陳報利息起日及利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0-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