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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司促字第 110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085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黃忠義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洪其寶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係向債務人洪其寶請求借款或票款?

二、若係請求借款,按民法第478 條規定,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本件債權人提出之借據未約定清償期,故請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情事,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約定清償期之借款借據、或提出催告還款通知之存證信函及將該催告之存證信函送達債務人洪其寶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如未能提出催告函及回執,應陳明是否將本件聲請之利息起算日更改為「自本支付命令送達滿一個月之翌日起算之利息」。

三、若係請求票款,因提出本票之均未載「發票日」之無效票據,應釋明得請求票款80萬元之依據為何?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0-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