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178號債 權 人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臣忠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聲請人所提之電信合約未涵蓋於電信費用帳單之出帳時間,故請聲請人補正本件電信費用帳單出帳時間當時有效之電信合約,以確認合約有效存續。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178號債 權 人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臣忠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聲請人所提之電信合約未涵蓋於電信費用帳單之出帳時間,故請聲請人補正本件電信費用帳單出帳時間當時有效之電信合約,以確認合約有效存續。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