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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司促字第 1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8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黃子晏即阿蘭蔬果行上列聲請人與賴明傑、梁哲豪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阿蘭蔬果行為獨資,故請更正本件聲請人為「黃子晏即阿蘭蔬果行」。

二、依清償協議書所示,相對人梁哲豪部分,僅載為保證人,則請求其負擔連帶之責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三、承上,如對相對人梁哲豪請求履行保證責任,應重新確認本件聲明(連帶給付或就債務人賴明傑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梁哲豪負給付之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0-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