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654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楊東霖上列聲請人與李祥瑋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狀載之釋明文件,即禮儀事業投資暨借款合約書,雙方約定若超過三個月未如期照投資約定獲利結案,始應返還投資金額,故請提出本件未依契約內容獲利之相關釋明文件至院,俾利本院審酌聲請人主張是否有據。
二、請提出狀載存證信函之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至院。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