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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司促字第 42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279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佳宜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金額新臺幣壹拾萬捌仟捌佰玖拾玖元、新臺幣柒仟肆佰壹拾元、新臺幣貳萬參仟參佰玖拾壹元、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貳元究係何幾筆門號、何幾筆債權讓與之請求,請詳列明細並分類。

二、承上,請詳列各門號之原約定補償金額、請求補償金額及請求總額予以詳列明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0-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