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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司促字第 56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668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宏通汽車百貨行上列聲請人與許進忠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經查宏通汽車百貨行係為合夥組織型態,故請更正聲請人即債權人之名稱為「宏通汽車百貨行、法定代理人000」。

(000處請陳明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二、請提出附表所載編號2至6之系爭支票之退票理由單。

三、請更正支票6 紙之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本件係請求給付票款,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0-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