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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司促字第 61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121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陳麗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傅陳眞、傅鳴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係向債務人請求票款或借款?

1、 若請求借款,請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之情事及請求自民國

108 年10月17日起算利息之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如另立之借據有約定清償期、催告清償之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等),其請求利率年利率百分之六之依據。

2、 若請求票款,本件聲請本票(WG0000000 )發票日期記載不完整,該本票為無效票。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0-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