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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司促字第 63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397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威鯨海洋農場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春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洪玉茹即洪家小館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洪玉茹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釋明洪家小館是否為合夥事業或獨資商號;如為合夥,應更正聲請人為「洪家小館,法定代理人洪玉茹」,如是獨資商號應更正為「債務人洪玉茹即洪家小館」。

四、聲請狀狀尾之聲請人及代表人處未蓋公司章及代表人章,應補提到院。

五、提出送貨發票或蓋有發票章之送貨單;或債務人洪玉茹即洪家小館簽名之銷貨單或送貨單。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0-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