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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司促字第 89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998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郭美貞上列聲請人與詹賴美惠、詹雅婷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本件相對人是否有「明示」,願對聲請人負擔連帶清償責任之書面文件,如有,請提出至院供參。

二、請釋明本件係向債務人請求票款或借款?若請求票款,本件聲請本票一紙有無提示?請聲請人陳明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提示日應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並且不得以存證信函為提示;或提出已向法院聲請之本票裁定之裁定書暨確定證明書或債權憑證。另須提出該本票背面之影本至院。

三、承上,若請求借款,請重新提出清晰可辨之借據。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0-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