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813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美好一生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金天放相 對 人即 債務 人 王鈺博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王鈺博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
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第513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表明請求之標的、數量及提出相當證據使法院相信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又為免支付命令遭不當利用,嚴重影響債務人權益,且為兼顧督促程序在使數量明確且無訟爭性之債權得以迅速、簡易確定,節省當事人勞費,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果,並保障債權人、債務人正當權益,故依上開規定,債權人應強化釋明之義務。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王鈺博返還領獎金新臺幣11,224元,然所附證明文件僅催告通知函1 紙,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23日裁定命聲請人釋明其對債務人請求應返還獎金明細及相關約定之依據供參,聲請人雖於109 年8 月25日主張債務人公司於109 年2 月遭國際駭客入侵,導致會員資料及獎金資料毀損,無法復原,並提出聲請人委託之管理系統之錏鈦科技公司出具聲請人公司資料庫受網路駭客攻擊致資料庫資料無法還原之證明文件為佐。故無法提出應補正釋明文件,因本件聲請人無法補正前揭釋明文件致本院無從認定債權資料明細表所列之項目及金額之真實性及正確性,揆諸首開條文及說明,聲請人顯有未盡表明請求原因事實及就其請求為釋明之責,聲請顯於法不合,聲請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
3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