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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司促字第 98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815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美好一生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金天放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郭承豪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郭承豪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該追還獎金催告函回執正反面影本。

三、提出相關獎金發放及應返還獎金明細及相關約定供參。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0-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