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60號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代 理 人 林芃相 對 人 陳劉錦秀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劉仲倫民國99年11月1 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04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9 年10月26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上開抵押權於102 年5 月17日變更擔保物,變更後以下庄段473 、474地號等二筆土地(即附表編號001 、002 之不動產)共同擔保;又上開抵押權另於104 年11月11日再次變更設定之權利內容,擔保債權總金額變更為396 萬元,擔保債權確定期日變更為134 年11月10日,並增加擔保物(如附表編號003 所示之不動產),亦經登記在案。其後,債務人向聲請人借款
330 萬元,借款期間為自104 年11月16日起至111 年11月16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詎債務人自109 年2 月16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373,730 元及利息、違約金,經聲請人於109 年7 月29日寄發通知函催告債務人清償欠款,並於109 年7 月30日送達債務人,依約視為全部到期。又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
109 年2 月21日因信託,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陳劉錦秀,依法對於抵押權不生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放款借據、小額貸款全部查詢、催告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陳劉錦秀、債務人劉仲倫,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附表: 109年度司拍字第160號│├──┬──────────────────┬─┬──────────┬───┬──────────┤│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備 考 ││ ├───┬────┬──┬──┬───┤ ├──┬──┬────┤ │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001 │屏東縣│林邊 │下庄│ │473 │ │0 │24 │23.24 │全部 │重測前:竹子腳段232 ││ │ │ │ │ │ │ │ │ │ │ │地號;信託委託人:劉││ │ │ │ │ │ │ │ │ │ │ │仲倫。 │├──┼───┼────┼──┼──┼───┼─┼──┼──┼────┼───┼──────────┤│002 │屏東縣│林邊 │下庄│ │474 │ │0 │10 │83.65 │全部 │重測前:竹子腳段233-││ │ │ │ │ │ │ │ │ │ │ │1地號;信託委託人: ││ │ │ │ │ │ │ │ │ │ │ │劉仲倫。 │├──┼───┼────┼──┼──┼───┼─┼──┼──┼────┼───┼──────────┤│003 │屏東縣│林邊 │下庄│ │477 │ │0 │30 │79.75 │全部 │重測前:竹子腳段235-││ │ │ │ │ │ │ │ │ │ │ │100地號;信託委託人 ││ │ │ │ │ │ │ │ │ │ │ │:劉仲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