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93號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代 理 人 張惠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盧再崇、盧明于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 ○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他項權利部全部或所有權個人全部,即他項權利部部分須可看出本件聲請抵押權之債務人及設定義務人為何人)。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其中最高限額新臺幣120 萬元部分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