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225號聲 請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繼茂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惠麗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經核聲請人於民國109 年12月3 日陳報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其中土地謄本部分○里○鄉○○段1928、1929地號),其土地他項權利部部分,未顯示本件聲請抵押權擔保之債務人及設定抵押權之義務人為何人,故請重新提出上開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即類型為他項權利部全部或所有權個人全部)。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