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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司拍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66號聲 請 人 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榮輝相 對 人 張馨云即張秝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於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定1 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通知債務人,聲明如不於其期限內為清償時,即就其留置物取償,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不於該期限內為清償者,債權人得準用關於實行質權之規定,就留置物賣得之價金優先受償,或取得其所有權;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936 條第1 項、第2 項、第893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質權人依民法第893 條第1 項規定,得自行拍賣質物,惟質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質物,則法院自亦應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此有最高法院52年度台抗字第12

8 號判例意旨可供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8 年11月間將其車輛(牌照:AQW-2289)開往聲請人所屬之屏東服務廠維修,並於10

8 年11月6 日完成修復工作,維修費用共計新臺幣116,832元。車輛修竣後聲請人屢次通知相對人前來取車付款,相對人均置之不理,乃於109 年2 月19日、109 年5 月26日寄發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於法定期限內清償維修費用,否則聲請人將逕依法實行留置權,拍賣上述車輛以求償。殊料相對人迄今仍置之不理,為此依法聲請裁定拍賣留置物等情,已據其所提之高雄鼎泰郵局第000036號、第000123號存證信函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張馨云即張秝葙,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附表(車輛): 109年度司拍字第66號│├──┬──┬──┬────┬──────┬──┬──┬────────────────┬──┤│編號│年式│廠牌│車牌號碼│引擎號碼 │單位│數量│ 物 品 所 在 地 │備考││ │ │ │ │ │ │ │ │ │├──┼──┼──┼────┼──────┼──┼──┼────────────────┼──┤│001 │2011│豐田│AQW-2289│000000000 │輛 │1 │屏東縣○○市○○路○○○號 │ │└──┴──┴──┴────┴──────┴──┴──┴────────────────┴──┘

裁判案由:拍賣留置物
裁判日期:2020-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