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67號聲 請 人 王宥棋代 理 人 宋明政律師相 對 人 黃浩庭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黃浩庭於民國①108 年4 月5 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①200 萬元,約定按本利攤還每月約定日為一期,一年12期共計8 年合計96期,約定於每月25日前支付與債權人48,345元,且有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並於108 年4 月9 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①24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本票、借據,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16 年4 月7 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②108 年4 月18日再向聲請人借款②40萬元,約定自簽訂本約之日起,年利率25 %,共96期,約定於每月25日前支付與債權人9,669 元,且有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並於108 年4 月1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②48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本票、借據,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16 年4 月17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亦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自108 年8 月起即未依約清償分期款項,尚欠240 萬元,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金錢借貸契約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黃浩庭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附表: 109年度司拍字第67號│├──┬──────────────────┬─┬──────────┬───┬─────┤│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備 考││ │縣 市○鄉鎮市區○段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001 │屏東縣│屏東市 │勝興│ │58 │ │3 │95 │44.00 │100000│ ││ │ │ │ │ │ │ │ │ │ │分之57│ │└──┴───┴────┴──┴──┴───┴─┴──┴──┴────┴───┴─────┘┌───────────────────────────────────────────────────────────┐│附表(建物)︰ 109年度司拍字第67號│├──┬───┬───────┬───────┬─────┬─────────────────┬──┬─────────┤│ │ │ │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權利│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建築材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備 考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及房屋層數│ 合 計 │及用途 │ │ │├──┼───┼───────┼───────┼─────┼───────────┼─────┼──┼─────────┤│001 │5124 │機場北路708號 │勝興段58地號 │鋼筋混凝土│第十一層108.20,總面積│陽台15.16 │全部│共有部分:勝興段65││ │ │十一樓 │ │造、十四層│108.20 │ │ │04建號**96,026.53 ││ │ │ │ │樓房 │ │ │ │平方公尺;權力範圍││ │ │ │ │ │ │ │ │:100000分之6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