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6號聲 請 人 龍鋒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承甫相 對 人 有限責任屏東縣綠太陽農產運銷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朱姿瑩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於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定1 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通知債務人,聲明如不於其期限內為清償時,即就其留置物取償,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不於該期限內為清償者,債權人得準用關於實行質權之規定,就留置物賣得之價金優先受償,或取得其所有權;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936 條第1 項、第2 項、第893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質權人依民法第893 條第1 項規定,得自行拍賣質物,惟質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質物,則法院自亦應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此有最高法院52年度台抗字第12
8 號判例意旨可供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7 年8 月1 日向聲請人承租門牌號碼為屏東縣○○鄉○○路○ 號之建物一棟,並一併租賃附屬設備,租金約定每月新臺幣(下同)20萬元,租期為二個月,並約定租賃期間設備修繕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又上開租賃因係短期租賃,兩造僅有口頭約定,而未簽訂租約。嗣於107 年9 月30日租期屆滿後,相對人續向聲請人承租上開建物三個月,並訂有租賃契約,租金為每月20萬元,並約定租賃期間設備修繕費用由相對人負擔。惟租期屆滿後,相對人僅繳納8 月份之租金20萬元,尚欠9 月份至12月份租金80萬元及其他費用(電費、租賃期間設備修繕費用等),經雙方會同結算(相對人委由其會計林麗頡出面與聲請人結算),尚欠1,333,430 元,經聲請人於108 年3 月19日寄發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於函到40日清償前開費用,否則聲請人將逕依法實行留置權,拍賣放置於租賃物內之機具以求償。上開存證信函並於108 年4 月23日送達相對人,殊料相對人迄今仍置之不理,為此依法聲請裁定拍賣留置物等情,已據其所提之屏東永安郵局第000055號存證信函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有限責任屏東縣綠太陽農產運銷合作社,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附表: 109年度司拍字第6號│├──┬───────┬──┬──┬───────────┬────────┤│編號│物 品 名 稱│單位│數量│ 物 品 所 在 地 │ 備 考 ││ │ │ │ │ │ │├──┼───────┼──┼──┼───────────┼────────┤│001 │5噸容量三層桶 │座 │1 │屏東縣○○鄉○○路○ 號│廠牌:鎮田機械 │├──┼───────┼──┼──┼───────────┼────────┤│002 │套標機 │台 │1 │屏東縣○○鄉○○路○ 號│廠牌:Hardgoods │├──┼───────┼──┼──┼───────────┼────────┤│003 │果醬蒸煮機 │台 │1 │屏東縣○○鄉○○路○ 號│廠牌:TATSUMI │├──┼───────┼──┼──┼───────────┼────────┤│004 │攪碎機 │台 │1 │屏東縣○○鄉○○路○ 號│ │├──┼───────┼──┼──┼───────────┼────────┤│005 │膠帶封箱機 │台 │1 │屏東縣○○鄉○○路○ 號│ │├──┼───────┼──┼──┼───────────┼────────┤│006 │PP機寬口充填頭│支 │18 │屏東縣○○鄉○○路○ 號│ │├──┼───────┼──┼──┼───────────┼────────┤│007 │PP整列機皮帶 │條 │12 │屏東縣○○鄉○○路○ 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