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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司拍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83號聲 請 人 徐偉翔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錦惠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聲請人於聲請狀事實及理由所載借款日為民國107 年

5 月10日之借款新臺幣120 萬元,應更正為本件聲請抵押權擔保之「107 年5 月8 日所立之金錢借貸契約發生之債務」。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0-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