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83號聲 請 人 徐偉翔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錦惠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聲請人於聲請狀事實及理由所載借款日為民國107 年
5 月10日之借款新臺幣120 萬元,應更正為本件聲請抵押權擔保之「107 年5 月8 日所立之金錢借貸契約發生之債務」。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83號聲 請 人 徐偉翔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錦惠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聲請人於聲請狀事實及理由所載借款日為民國107 年
5 月10日之借款新臺幣120 萬元,應更正為本件聲請抵押權擔保之「107 年5 月8 日所立之金錢借貸契約發生之債務」。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