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原訴字第2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秀玉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曾美麗、陳蓮錦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10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9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4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姚佳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