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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原訴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原訴字第2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秀玉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曾美麗

陳蓮錦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0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2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8,476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9 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乙節,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姚佳華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等
裁判日期:2021-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