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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勞補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8號原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嘉瑞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建全間請求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5,032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2,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2,38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附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李育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裁判案由:返還勞保補償金
裁判日期:2020-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