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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勞補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5號原 告 李旭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磐石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郭宴年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查本院108 年度勞移調字第6 號調解筆錄係記載本件被告磐石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郭宴年同意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2萬元,故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2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及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3 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四、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李宗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尤怡文

裁判案由:宣告調解無效
裁判日期:2020-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