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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勞補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66號原 告 陳英傑訴訟代理人 劉硯田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勞動事件法第16條規定:(第1 項)勞動事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有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2 款、第4 款、第5 款所定情形之一;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爭議。(第2 項)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又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100 萬元以上,未滿500 萬元者,徵收2000元。

是以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之勞動事件,於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時視為聲請調解,應按標的之金額徵收裁判費。

三、查原告起訴請求職災補償金新臺幣(下同)105 萬5943元,依其所述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 項所列除外情形,故應視為調解之聲請,本件應徵收費用2000元。

四、茲因原告已就本事件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在該訴訟救助案經駁回確定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調解程序費用;惟如該件經駁回確定,原告應於駁回裁定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五、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李宗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尤怡文

裁判日期:2021-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