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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勞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何英美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有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民事訴訟法第111 條: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

三、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7 萬6040元【計算式:月薪22934 元×12月×5 年=0000000 元,參照勞動事件法第11條】,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第77條之27(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等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33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四、茲因上訴人已於本院第一審訴訟程序中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0 年度救字第2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在案,依首開規定,於上訴亦有效力,是上訴人得暫免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五、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李宗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裁判日期:2021-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