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1號聲 請 人 劉伯男(財團法人永達技術學院社區總體營造文教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永達技術學院社區總體營造文教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一、三、四、五、六、七、十、十二、十三、十五、十六、十
七、十八條,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永達技術學院社區總體營造文教基金會於民國85年8 月12日經教育部核准設立,並經本院登記處於同年9 月7 日登記在案(登記簿第4 冊第18頁第123 號),發給法人登記證書。茲因該財團法人於108 年11月12日召開第8 屆第6 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正捐助暨組織章程第1、3 、4 、5 、6 、7 、10、12、13、15、16、17、18條(共13條,詳如附表所示),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議紀錄、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教育部108 年12月12日臺教社㈢字第1080178403號函為證,並經本院調閱89年度法登他字第4 號法人變更登記事件等卷宗查明屬實。
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規定,徵詢主管機關教育部之意見,據其函復略以:本件財團法人永達技術學院社區總體營造文教基金會修正捐助暨組織章程,業經其於108 年12月12日以臺教社㈢字第1080178403號函許可變更在案等語,有教育部109 年1 月14日臺教社㈢字第1090005552號函在卷可憑。查本件財團法人永達技術學院社區總體營造文教基金會修正捐助暨組織章程第1 、3 、4 、5 、6 、7 、10、
12、13、15、16、17、18條,主要係為因應配合財團法人法之公佈施行,經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無違背,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不相牴觸,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其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於法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宏緯附表:
┌─────────────┬─────────────┐│ 修 正 前 條 文 │ 修 正 後 條 文 │├─────────────┼─────────────┤│第一條 │第一條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教育部審│本基金會依照財團法人法、民││查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法及有關法令規定組織之,定││及監督要點組織之,定名為財│名為「財團法人永達技術學院││團法人永達技術學院社區總體│社區總體營造文教基金會」(││營造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以下簡稱本會)。 ││會)。 │ │├─────────────┼─────────────┤│第三條 │第三條 ││本會以協助及配合永達技術學│本會以辦理及協助社區學校以││院及社區學校以提昇學術與生│提昇學術與生活品質、推動學││活品質、推動學校與校友、家│校與校友、家長聯繫及協助學││長聯繫及協助學校推動轉型、│校推動轉型、創業及推廣教育││創業及推廣教育以回饋社區為│以回饋社區為宗旨,依有關法││宗旨,依有關法令辦理或獎助│令辦理或獎助下列事項: ││下列事項: │一、協助學校與國內外學術或││⑴協助學校與國內外學術或其│ 其他機構之研究教學合作││ 他機構之研究教學合作或交│ 或交流。 ││ 流。 │二、配合學校辦理學術會議、││⑵配合學校辦理學術會議、研│ 研討、研習及講習訓練等││ 討、研習及講習訓練等活動│ 活動。 ││ 。 │三、協助相關學校暨機構擴展││⑶協助相關學校擴展建教合作│ 建教合作及推廣教育之活││ 及推廣教育之活動。 │ 動。 ││⑷配合學校推動學校與校友、│四、配合學校推動學校與校友││ 家長之聯繫以及回饋杜會之│ 、家長之聯繫以及回饋杜││ 文教聯誼。 │ 會之文教聯誼。 ││⑸協助社區婦女團體、青少年│五、協助社區婦女團體、青少││ 以及弱勢團體等就業改善工│ 年以及弱勢團體等就業改││ 作之推行。 │ 善工作之推行。 ││⑹協助社區推動銀髮族照護與│六、協助社區推動銀髮族照護││ 全人健康照護工作的發展。│ 與全人健康照護工作的發││⑺協助新移民之照顧與輔導等│ 展。 ││ 工作之推行。 │七、協助新移民之照顧與輔導││⑻推動其他與本會創立宗旨有│ 等工作之推行。 ││ 關之事項。 │八、其他符合本會設立目的之││ │ 相關公益性教育事務。 │├─────────────┼─────────────┤│第四條 │第四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職權如下: ││⑴基金之籌募、管理及運用。│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⑵業務計畫之審核及推行。 │ 及運用。 ││⑶本會重要章則、辦法之制定│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 及管理。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⑷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之訂定。 │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⑸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 │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⑹董事之改選(聘)及解聘。│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⑺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 擬議。 ││⑻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九、合併之擬議。 ││ │十、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 │ 擬議或決議。 │├─────────────┼─────────────┤│第五條 │第五條 ││本會董事會設董事十五~十九│本會董事會由董事十五人組成││人,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選聘│。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其中學校代表校長、教務│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會│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計主任得為董事,第二屆以後│職。 ││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本會董事,其總人數五分之一││董事均為無給職。 │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 │專長或工作經驗。 ││ │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 │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 │總人數三分之一。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 │本會董事長、代理董事長,其││ │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教││ │育部通知法院為登記: ││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 │ 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 ,尚未執行、執行未畢、││ │ 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 │ 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 │ 在此限。 ││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 │ 貪污罪,經判處有期徒刑││ │ 一年以上之徒刑確定,尚││ │ 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 │ 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者││ │ ,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 │ 此限。 ││ │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 │ 期滿者。 ││ │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 │ 務清理條例經裁定開始清││ │ 算程序,尚未復權者。 ││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 │ 撤銷者。 ││ │有前項第五款情事者,不得充││ │任本會董事,其已充任者,當││ │然解任,並由教育部通知法院││ │為登記。 │├─────────────┼─────────────┤│第六條 │第六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四年,連選│本會董事任期每屆四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得連任,但期滿連任之董事,││缺時,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四。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時││期屆滿前二個月,董事會應召│,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補足原任期。 ││。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二個月,││接。 │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 │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應按期││ │辦理交接。 ││ │前項董事由公務員兼任,應隨││ │本職異動者,不計入連任及改││ │選董事人數。 ││ │第一項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 │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 │董事就任時為止。 │├─────────────┼─────────────┤│第七條 │第七條 ││本會置常務董事七人,由董事│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互選之。並由董事互推一人為│綜理會務,對內為董事會主席││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內為主│,對外代表本會。董事長請假││席,對外代表本會。董事會得│、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因業務需要設立各種委員會處│,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理有關事務。 │之;董事長未指定或無法指定││ │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 │理之。 │├─────────────┼─────────────┤│第十條 │第十條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登記後││所得捐贈及經常性收入結餘為│之各項所得,辦理符合設立目││原則。其用於創設目的有關活│的及捐助章程所定之業務。 ││動之支出,不得低於每年孳息│其用於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百分之六十│出,不得低於每年孳息及其他││,但未達該支出比率且當年度│經常性收入百分之六十,但未││結餘款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達該支出比率且當年度結餘款││依規定提出年度結餘經費、運│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依規定││用結餘經費具體計畫書及該經│提出年度結餘經費、運用結餘││費預支年度,經主管機關查明│經費具體計畫書及該經費預支││同意者,不在此限。 │年度,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者││經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之管理│,不在此限。 ││使用,受教育部之監督,其管│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理使用方式如下: │法人名義為之,並受教育部之││一、存放金融機構。 │監督;其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二、購買公債及短期票券。 │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三、購置自用之不動產。 │構。 ││四、於安全可靠之原則下,經│前項規定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方││ 董事會同意在財產總額二│法如下: ││ 分之一額度內,轉為有助│一、存放金融機構。 ││ 增加財源之投資。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依前項第三款、第四款管理使│ 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用財產時,不含教育部所定最│ 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低設立基金之現金總額。 │ 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本會之財產不得存放或貸與董│ 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業本票。 ││ │三、購置或租用業務所需之動││ │ 產及不動產。 ││ │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 │ 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 │ 債、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 │ 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 │ 益憑證。 ││ │五、於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 │ 之五範圍內購買股票,且││ │ 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 │ 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 │ 。 │├─────────────┼─────────────┤│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本會董事會每半年至少開會一││,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會│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議由蕫事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董事應親自出席會議,不能出││,需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會,如董事長無法召開會議,│代理出席。 ││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前項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理。無指定時,由常務董事互│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推一人代理。董事長未依規定│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召集,經現任董事三分之一以│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擔││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始得開會。董事長未依規定召││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集會議,經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召集之。逾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教育部│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之許可,自行召集之。對於議│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後││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十日內召集之。屆期不為召集││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教育部許可,自行召集之。對││出席,並經教育部准許後行之│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 │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 法第六十二條或六十三條│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 情形並應經過法院為必要│數之同意並經教育部許可後行││ 處分。 │之: ││二、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一、章程變更之擬議; ││ 擬議。 │二、基金之動用; ││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 聘。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四、法人擬解散之決定。 │ ;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議十日前,將開會通知連同議│六、其他經教育部指定之事項││程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 。 ││教育部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合併事項之決議應依財團法人││將董事會議紀錄呈報教育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 ││法親自出席,得書面委託他人│前二項之議案,應於會議十日││代理;出席人員以接受一人委│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教││託為限,且委託比率以不超過│育部,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董事出席人數二分之一為限,│。 ││如有第三項所討論之重要事項│ ││,不得委託代理出席。 │ │├─────────────┼─────────────┤│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於教育部教育事務財團法│應依教育部規定內容及期限,││人財務處理要點規定之期限以│辦理下列事項: ││前,董事會應審定下列事項,│一、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審││函報教育部備查: │ 定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一、上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收│ 算,並至財團法人教育基││ 支決算相關財務報表。 │ 金會資訊網上傳備查。工││二、本年工作計畫及經費收支│ 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 預算。 │ 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三、財產清冊。 │ 有關者,並應檢附風險評││本會審定前項資料後,應於每│ 估報告。 ││年六月底前至財團法人教育基│二、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審││金會資訊網上傳備查。 │ 定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 │ 務報表,並至財團法人教││ │ 育基金會資訊網上傳備查││ │ 。 │├─────────────┼─────────────┤│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本會設立許可事項如有變更,││,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均須經董事會通過,應於變更││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報│事項發生後三十日內,函報教││請教育部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育部許可變更,並於許可十五││變更登記。 │日內,向該管法院為變更登記││ │,於取得換發法人登記證書後││ │十五日內,將該登記證書影本││ │送教育部及本會主事務所所在││ │地稅捐稽徵機關備查。 │├─────────────┼─────────────┤│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本會係永久性質,於解散或撤│本會經董事會依捐助章程決議││銷許可時,經依法清算後之賸│解散、經教育部撤銷、廢止許││餘財產,不得歸屬於任何自然│可或經該管法院宣告解散者,││人或營利團體,應歸屬主事務│應依民法及非訟事件法等相關││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規定辦理解散及清算終結登記││教育部指定之機關團體者。 │。 ││ │前項清算後賸餘財產,不得歸││ │屬於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應歸││ │屬本會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 │自治團體。 │├─────────────┼─────────────┤│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本章程訂於民國85年3 月15日│本章程訂於民國85年3 月15日││,第一次修訂於88年1 月27日│,第一次修訂於88年1 月27日││,第二次修訂於88年11月17日│,第二次修訂於88年11月17日││,第三次修訂於89年2 月2 日│,第三次修訂於89年2 月2 日││,第四次修訂於96年2 月2 日│,第四次修訂於96年2 月2 日││,第五次修訂於105年3月8日 │,第五次修訂於105年3月8日 ││,第六次修訂於106 年12月19│,第六次修訂於106 年12月19││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日,第七次修訂於108 年11月││法令規定辦理。 │12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財││ │團法人法、民法及有關法令規││ │定辦理。 │├─────────────┼─────────────┤│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 ││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事│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報教育││記後施行。 │部許可,並經該管法院登記後││ │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