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20號聲 請 人 高英茂(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基督教沐恩之家董事代 理 人 苗長青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基督教沐恩之家捐助章程,准予變更為如附表所示捐助暨組織章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基督教沐恩之家於民國88年8 月9 日經屏東縣政府核准設立,並經本院登記處於同年9 月10日登記在案(登記簿第6 冊第15頁第160 號),發給法人登記證書。茲因該財團法人於109 年5 月21日、109年8 月1 日先後召開第6 屆第5 次及第6 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為如如附表所示之捐助暨組織章程,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議紀錄、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屏東縣政府10
9 年8 月26日屏府社長字第10929781100 號函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閱88年度法登財字第9 號法人設立登記事件等卷宗查明屬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規定,徵詢主管機關屏東縣政府之意見,據其函復略謂:本件變更捐助章程,業經其同意備查在案等語,有屏東縣政府109 年9 月23日屏府社長字第10945318000 號函在卷可憑。查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基督教沐恩之家此次修正捐助章程,主要係為因應財團法人法之公布施行,經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無違背,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不相牴觸,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其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於法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宏緯附表:
┌──────────────┬──────────────┐│ 修 正 前 條 文 │ 修 正 後 條 文 │├──────────────┼──────────────┤│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基督教沐恩│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基督教沐恩││之家捐助章程 │之家捐助暨組織章程 │├──────────────┼──────────────┤│第一章 名稱、目的、主事務所│ │├──────────────┼──────────────┤│第一條: │第一條 ││本財團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屏東│本財團法人依照財團法人法、民││縣私立基督教沐恩之家(以下簡│法及有關法令規定組織之,定名││稱本法人)。 │為「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基督教││ │沐恩之家」(以下簡稱本法人)││ │。 │├──────────────┼──────────────┤│第二條: │第二條 ││本法人以辦理社會福利等為宗旨│本法人以辦理社會福利等為宗旨││,並傳揚耶穌基督福音。得辦理│,並傳揚耶穌基督福音,依有關││下列公益事業: │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一、老人、婦女、兒童及青少年│㈠老人、婦女、兒童及青少年、││ 、身心障礙等社會福利服務│ 身心障礙等社會福利服務。 ││ 。 │㈡辦理各類型社會福利服務及長││二、辦理各類型社會福利機構。│ 期照顧服務之機構。 ││三、其他有關社會福利服務之事│㈢其他符合本法人設立目的之相││ 業。 │ 關公益活動。 │├──────────────┼──────────────┤│第三條: │第三條 ││本法人主事務所設於屏東縣0000000000000000○○○鄉○○村○○鄰○○路○○○ 號,並│拾玖萬貳仟肆佰元整(包括現金││於高雄市○○區○○○路○○○ 號│參佰陸拾萬元及非現金資產貳佰││12樓之3設立第一分事務所。 │柒拾玖萬貳仟肆佰元),由財團││ │法人中華民國台灣基督教信義會││ │捐助。俟本法人依法完成財團法││ │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贈。 │├──────────────┼──────────────┤│第二章 捐助人、捐助財產 │ │├──────────────┼──────────────┤│第四條: │第四條 ││本法人財產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本法人主事務所設於屏東縣內埔││台灣基督教信義會捐贈,該○○○鄉○○村○○鄰○○路○○○ 號。 ││原始捐助人。 │ │├──────────────┼──────────────┤│第五條: │第五條 ││本法人原始捐助財產總額計新台│本法人原設董事九人到十五人組││幣六百三十九萬二千四百元整。│織董事會,至第六屆起改為董事││其明細表見財產清冊。 │九人組織董事會。 ││ │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 │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 │選聘之。 ││ │本法人董事需為基督徒,無給職││ │,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但期││ │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 │總人數五分之四。董事在任期中││ │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改選適││ │當人員補足原任期。 ││ │本法人董事,其總人數五分之一││ │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 │長或工作經驗。 ││ │本法人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 │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總││ │人數三分之一。 ││ │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董事會應││ │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 │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 │├──────────────┼──────────────┤│第六條: │第六條 ││本法人設立後仍得接受捐助人之│本法人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捐助、基督徒之奉獻、政府補助│職權如下: ││及社會各界之捐贈。 │㈠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 │ 用。 ││ │㈡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 │㈢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 │㈣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 │㈤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 │㈥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 │㈦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 │㈧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 。 ││ │㈨合併之擬議。 ││ │㈩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 │ 或決議。 ││ │本法人之董事、執行長與該等職││ │務之人執行職務時,有利益衝突││ │者,應自行迴避;且不得假借職││ │務上之權利、機會或方法,圖其││ │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第七條: │第七條 ││本法人所有財產應均使用於目的│本法人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事業。其處分及變更用途應經董│對內為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事會同意,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法人。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後行之。 │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 │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 │或無法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 │推一人代理之。 ││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半年至││ │少開會一次。董事應親自出席會││ │議,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 │其他董事代理出席。 ││ │前項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 │一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 │董事人數三分之一。 ││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 │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以書││ │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 │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 │受請求後十日內召集之。屆期不││ │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 │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之││ │。 │├──────────────┼──────────────┤│第三章 董事會 │ │├──────────────┼──────────────┤│第八條: │第八條 ││本法人原設董事九人到十五人組│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織董事會。至第六屆起改為董事│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九人組織董事會。 │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 │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 │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 │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 │: ││ │㈠章程變更之擬議。 ││ │㈡基金之動用。 ││ │㈢以基金填補短絀。 ││ │㈣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 │㈤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 │㈥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合併事項之決議應依財團法人法││ │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 │前二項之議案,應於會議十日前││ │,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 │關,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第九條: │第九條 ││本法人董事需為基督徒,無給職│本法人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補缺│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應││之董事任期限於原任者之任期。│依主管機關規定內容及期限,辦││ │理下列事項: ││ │㈠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審定當││ │ 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經董││ │ 事會通過後,送主管機關備查││ │ 。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 │ 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 │ 者,並應檢附風險評估報告。││ │㈡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審定前││ │ 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 │ 經董事會通過後,送主管機關││ │ 備查。 │├──────────────┼──────────────┤│第十條: │第十條 ││本法人第壹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本法人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聘,第二屆以後之董事由原捐助│登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符合設││人及上屆董事會提名選舉之,選│立目的及捐助章程所定之業務。││舉一律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本法人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董事有缺額時,補缺董事之選│法人名義為之,並受主管機關之││任同第二屆以後董事之選任,並│監督;其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與││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前項規定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方法││ │如下: ││ │㈠存放金融機構。 ││ │㈡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 │ 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之││ │ 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 │ 、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 │ 行之商業本票。 ││ │㈢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 │ 。 ││ │㈣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買公││ │ 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國內││ │ 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 │ 收益型之受益憑證。 ││ │㈤於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之五││ │ 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 │ 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 │ 額百分之五。 ││ │㈥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所為其他││ │ 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其項││ │ 目及額度,由主管機關定之。│├──────────────┼──────────────┤│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本法人董事應互選一人任董事長│本法人設立許可事項如有變更,││職。董事長對內為董事會主席,│均須經董事會通過,應於變更事││對外代表本法人,連選得連任。│項發生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關許可變更,並於許可十五日內││時,由董事長指定之董事代理之│,向該管法院為變更登記,於取││。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時,由董│得換發法人登記證書後十五日內││事互推一人代理。 │,將該登記證書影本送主管機關││ │及本法人主事務所所在地稅捐稽││ │徵機關備查。 │├──────────────┼──────────────┤│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本法人董事會職權如後: │本法人經董事會依捐助章程決議││㈠本法人財產之處分、變更用途│解散、經主管機關撤銷、廢止許││ 及保管、使用之監督。 │可或經該管法院宣告解散者,應││㈡本法人目的事業工作之評估、│依民法及非訟事件法等相關規定││ 監督與年度計畫、預算、決算│辦理解散及清算終結登記。 ││ 之決議。 │前項清算後賸餘財產,不得歸屬││㈢本法人設立之目的事業機構負│於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應歸屬本││ 責人之選任解聘及職權之核定│法人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 。 │團體。 ││㈣本法人董事之選聘、改聘。 │ ││㈤其他目的事業相關之事業。 │ │├──────────────┼──────────────┤│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本法人所設之目的事業機構執行│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長應經董事會同意聘任之,其任│定辦理。 ││期三年,連聘得連任。 │ │├──────────────┼──────────────┤│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本法人董事會每半年開一次常會│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報主管機││,由董事長召集之。但必要時得│關許可,並經該管法院登記後施││由三分之一董事連署召開臨時會│行;修正時,亦同。 ││。 │ │├──────────────┼──────────────┤│第十五條: │(以下條次刪除) ││本法人董事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 ││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半數同意│ ││行之,但有關不動產之處分、變│ ││更用途、機構執行長及董事之選│ ││聘、解聘等決議應有四分之三以│ ││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 ││以上董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許│ ││可後,方得行之。 │ │├──────────────┼──────────────┤│第十六條: │ ││本法人董事會開會,應於召開會│ ││議前一星期發出通知及議程,但│ ││臨時會之召開不在此限。 │ │├──────────────┼──────────────┤│第十七條: │ ││本法人董事不得無故缺席董事會│ ││,因故缺席者,應委任其他董事│ ││乙名代理,但每位董事以代理一│ ││位董事為限。 │ │├──────────────┼──────────────┤│第四章 會計及經費 │ │├──────────────┼──────────────┤│第十八條: │ ││本法人所設目的事業之經費來源│ ││為社會各界之捐款及其他利息收│ ││益,政府補助經費及興辦事業之│ ││盈餘。 │ │├──────────────┼──────────────┤│第十九條: │ ││本法人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 ││三十一日為會計年度。 │ │├──────────────┼──────────────┤│第五章 附則 │ │├──────────────┼──────────────┤│第二十條: │ ││本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 ││地地方政府所有。 │ │├──────────────┼──────────────┤│第二十一條: │ ││本法人捐助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 ││政府有關法令辦理。 │ │├──────────────┼──────────────┤│第二十二條: │ ││本章程經報主管機關核備,並完│ ││成法定程序後修訂實施之,修訂│ ││時亦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