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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法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21號聲 請 人 鄒德耀(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慈幼之家董事長)代 理 人 張安雯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慈幼之家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慈幼之家於民國100 年11月2 日經屏東縣政府許可設立,並經本院登記處於同年11月15日登記,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20冊第19頁第44

0 號)。茲因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慈幼之家於109 年5 月5日召開第3 屆第5 次董事會,決議修正捐助章程(詳如附表所示),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議紀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屏東縣政府109 年6月11日屏府社婦字第10919188700 號函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閱100 年度法登財字第2 號法人設立登記事件等卷宗查明屬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規定,徵詢主管機關屏東縣政府之意見,據其函復略謂:本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經核於法尚符等語,有屏東縣政府109 年7 月23日屏府社婦字第10925370700 號函在卷可憑。查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慈幼之家此次修正捐助章程,主要係為因應財團法人法之公布施行而修正,經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尚無違背,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不相牴觸,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其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於法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宏緯附表:

┌─────────────┬─────────────┐│ 修 正 前 條 文 │ 修 正 後 條 文 │├─────────────┼─────────────┤│第一章 總則 │(刪除章名) │├─────────────┼─────────────┤│第一條:本財團法人訂名為財│第一條:本財團法人依財團法││團法人屏東縣私立慈幼之家(│人法、民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以下簡稱本法人)。 │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屏東││ │縣私立慈幼之家(以下簡稱本││ │法人)。 │├─────────────┼─────────────┤│第二條:本法人以辦理社會福│第二條:本法人以社會福利慈││利慈善事業為目的。 │善事業為目的,辦理下列業務││ │: ││ │一、辦理社會福利慈善事業。││ │二、辦理其他符合本法人設立││ │ 目的之相關公益性社會福││ │ 利業務。 │├─────────────┼─────────────┤│第三條:本法人主事務所設於│第三條:(未變更,內容同左││屏東縣高樹鄉舊寮村十六鄰長│) ││美路5 號。 │ │├─────────────┼─────────────┤│第二章 董事 │(刪除章名) │├─────────────┼─────────────┤│第四條:本會設董事會置董事│第四條:本法人設立基金總金││七人,董事由創設人遴聘社會│額為新台幣伍拾萬元整( 財物││賢達熱心人士擔任之。 │折值)。嗣後並得繼續接受國││ │內外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 │體之捐贈。 │├─────────────┼─────────────┤│第五條:本法人董事任期三年│第五條:本法人設董事會,置││,連聘得連任,補缺之董事任│董事七人,任期為三年,連選││期限於原任者之任期。 │得連任。但期滿連任之董事,││ │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 │四。 ││ │首屆董事,由捐助人選聘之;││ │後屆董事,由董事會選聘之。││ │董事均為無給職。 ││ │本法人董事總人數五分之一以││ │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 │長或工作經驗。 ││ │本法人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 │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其人││ │數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 │董事因故出缺時,由董事會補││ │選繼任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 │滿為止。 │├─────────────┼─────────────┤│第六條:本法人董事應互選一│第六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人任董事長職。董事長對內為│不得充任本法人董事長或代理││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法人│董事長,其已充任者,當然解││,董事長任期三年,董事長請│任: ││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創設負責人代理之。 │ 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 ,尚未執行、執行未畢、││ │ 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 │ 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 │ 在此限。 ││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 │ 貪污罪,經判處有期徒刑││ │ 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 │ 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 │ 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 │ 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 。 ││ │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 │ 期滿。 ││ │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 │ 務清理條例經裁定開始清││ │ 算程序,尚未復權。 ││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 │ 撤銷。 ││ │有前項第五款情事者,不得充││ │任本法人董事,其已充任者,││ │當然解任。 ││ │董事長、董事如有前二項當然││ │解任情事者,由本法人通知主││ │管機關,或逕由主管機關通知││ │法院為登記。 │├─────────────┼─────────────┤│第七條:本法人董事會職權如│第七條:董事會之職權如下:││下: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一、關於年度業務計畫之審核│ 及運用。 ││ 事項。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二、本法人目的事業工作之評│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 估、監督與年度預算、決│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算之議決。 │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三、關於經費之籌措事項。 │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四、基金之保管、運用、財務│七、本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稽核事項。 │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五、有關其他重大業務決議事│ 擬議。 ││ 項。 │九、合併之擬議。 ││ │十、其他本捐助章程規定事項││ │ 之擬議或決議。 ││ │前項董事之選任及解任,董事││ │會得以普通決議行之。 │├─────────────┼─────────────┤│第三章 會議 │(刪除章名) │├─────────────┼─────────────┤│第八條:本法人董事會每半年│第八條:本法人董事互選一人││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集之,│為董事長,對內為董事會主席││但必要時得由三分之一以上董│,對外代表本法人。董事長請││事連署召開臨時會議。董事會│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或無法指││為親自出席。 │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 │代理之。 ││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半年││ │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由││ │董事長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 │議,召開臨時會議。董事應親││ │自出席董事會議,不能出席時││ │,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 │出席。 ││ │前項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 │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 │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 ││ │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 │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 │者,視為親自出席。 ││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 │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 │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 │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 │事長應自受請求後十日內召集││ │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 │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許││ │可,自行召集之。 │├─────────────┼─────────────┤│第九條:本法人董事會之決議│第九條:董事會議須有過半數││,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及出│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席同一行之,但有關不動產之│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處分、變更用途之決議應有三│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三分之│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二以上董事同意,並經主管機│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關許可後,方得行之。 │意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 │一、本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基金之動用。 ││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 。 ││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 │ 項。 ││ │前項重要事項之議案,應於會││ │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 │事及主管機關,不得以臨時動││ │議提出。 │├─────────────┼─────────────┤│第十條:本法人董事會開會,│第十條:本法人應建立會計制││應於召開會議前一星期發出通│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知及議程,但臨時會議之召開│三十一日為會計年度,並於年││不在此限。 │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董事會││ │通過之當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 │預算,送主管機關備查。前開││ │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涉及洗錢││ │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時,││ │應加附風險評估報告。 ││ │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將董事││ │會通過之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 │財務報表,送主管機關備查。│├─────────────┼─────────────┤│第四章 基金(財產)管理 │(刪除章名) │├─────────────┼─────────────┤│第十一條:本法人基金及財產│第十一條:本法人應以捐助財││由董事會管理之。 │產孳息及設立登記後之各項所││ │得,辦理符合設立目的及本捐││ │助章程所定之業務。 ││ │本法人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 │以本法人名義為之,並受主管││ │機關之監督;其資金不得寄託││ │或借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 │金融機構。 ││ │前項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方法,││ │以下列方式為之: ││ │一、存放金融機構。 ││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 │ 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 │ 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 │ 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 │ 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 │ 業本票。 ││ │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 │ 動產。 ││ │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 │ 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 │ 債、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 │ 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 │ 益憑證。 ││ │五、於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 │ 內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 │ 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 │ 資本額百分之五。 │├─────────────┼─────────────┤│第十二條:本法人財產總金額│第十二條:本法人解散或經主││為新台幣伍拾萬元整(財物折│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許可後,於││值)。 │清償債務後賸餘財產之歸屬,││ │依民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董││ │事會得決議歸屬依法立案之非││ │營利社會慈善機構。 │├─────────────┼─────────────┤│第十三條:本法人設立後,仍│第十三條:本法人捐助章程如││得接受捐助人之捐助、政府補│有未盡事宜,悉依財團法人法││助及社會各界之捐贈。 │、民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十四條:本法人所有財產均│第十四條:本捐助章程經董事││使用於目的事業,其處分及變│會通過,報主管機關許可,並││更用途須經董事會同意,並報│依法令所定程序完成後施行;││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修正時,亦同。 │├─────────────┼─────────────┤│第五章 會計及經費 │(以下章名及條號均刪除) │├─────────────┼─────────────┤│第十五條:本法人所設目的事│ ││業之經費來源-為社會各界之│ ││捐款及其他利息收益,政府補│ ││助經費及興辦事業之盈餘。 │ │├─────────────┼─────────────┤│第十六條:本法人以每年一月│ ││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會計│ ││年度。 │ │├─────────────┼─────────────┤│第六章. 附則 │ │├─────────────┼─────────────┤│第十七條:本法人解散後剩餘│ ││財產之歸屬,依民法第四十四│ ││條之規定,董事會得決議歸屬│ ││依法立案之社會慈善機構。 │ │├─────────────┼─────────────┤│第十八條:本法人捐助章程未│ ││規定事項悉依政府有關法令辦│ ││理。 │ │├─────────────┼─────────────┤│第十九條:本章程經報主管機│ ││關核准,並完成法定各項程序│ ││後施行。 │ │└─────────────┴─────────────┘

裁判日期:2020-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