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31號聲 請 人 潘孟安(財團法人屏東縣文化基金會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屏東縣文化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屏東縣文化基金會前於民國77年1月11日經屏東縣政府核准設立,並經本院法人登記處於同年
2 月8 日登記在案(登記簿第2 冊第19頁第61號),發給法人登記證書。茲因該財團法人於109 年10月16日召開第17屆董事暨第14屆監事第1 次聯席會議,決議修正捐助暨組織章程(詳如附表所示),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董監事聯席會議紀錄、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暨屏東縣政府109 年11月3 日屏府文推字第10951413600 號函為證,並經本院調閱77年度法登字第1 號法人設立登記事件等卷宗查明屬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規定,徵詢主管機關屏東縣政府之意見,據其函復略謂:本件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其同意備查等語,有屏東縣政府109 年11月20日屏府文推字第10954254600 號函在卷可憑。查財團法人屏東縣文化基金會此次修正捐助暨組織章程,主要係為因應財團法人法之公布施行,經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無違背,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不相牴觸,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其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於法洵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件捐助暨組織章程第1 條及修正後第15條,句末均遺漏標點符號,爰逕予補入,併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婉郁附表:
┌─────────────┬─────────────┐│ 修 正 前 條 文 │ 修 正 後 條 文 │├─────────────┼─────────────┤│第一條 │第一條(未變更) ││本財團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 ││屏東縣文化基金會」(以下簡│ ││稱本會)。 │ │├─────────────┼─────────────┤│第二條 │第二條(未變更) ││本會依據臺灣省政府七十四年│ ││三月十二日七四府教五字第一│ ││四四○七六號函「臺灣省加強│ ││文化建設重要措施」成立。 │ │├─────────────┼─────────────┤│第三條 │第三條(未變更) ││本會以籌募管理運用文化基金│ ││,規劃、協調、推動本縣社會│ ││教育及各項藝文活動,響應政│ ││府推行文化建設,提升縣民文│ ││化水準為宗旨。 │ │├─────────────┼─────────────┤│第四條 │第四條 ││本會會設於屏東縣屏東市大連│本會會址設於屏東縣屏東市○○○路○○○號(屏東縣文化處內│連路六十九號(屏東縣政府文││)。 │化處內)。 │├─────────────┼─────────────┤│第五條 │第五條 ││辦理左列事業所需經費之支出│本會之基金定為新台幣壹億柒││,以每年基金孳息及其他收入│佰叁拾陸萬柒仟壹佰伍拾參元││為度。 │,由屏東縣政府、文化部(文││一、辦理本縣社會教育及文化│建會)、台灣省政府及民間等││ 活動。 │機關捐助之。 ││二、獎助績優藝文活動。 │ ││三、推動本縣基層文化活動。│ ││四、發行或補助出版文化學術│ ││ 刊物。 │ ││五、獎助國際文化交流活動。│ ││六、投資或受委託經營管理文│ ││ 教機構。 │ ││七、其他與文化建設有關之事│ ││ 項。 │ │├─────────────┼─────────────┤│第六條 │第六條 ││本會基金來源如左: │辦理下列事業所需經費之支出││一、補助收入。 │,以每年基金孳息及其他收入││二、捐助收入。 │為度。 ││三、基金孳息收入及運用基金│一、辦理本縣社會教育及文化││ 孳息辦理各項文化活動之│ 活動。 ││ 收入。 │二、獎助績優藝文活動。 ││四、其他指充本基金之財物。│三、推動本縣基層文化活動。││ │四、發行或補助出版文化學術││ │ 刊物。 ││ │五、獎助國際文化交流活動。││ │六、投資或受委託經營管理文││ │ 教機構或設施。 ││ │七、其他與文化建設有關之事││ │ 項。 │├─────────────┼─────────────┤│第七條 │第七條 ││本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五人│本會基金來源如下: ││,以屏東縣縣長為當然董事長│一、補助收入。 ││,其餘十四人由董事長聘請之│二、捐助收入。 ││。 │三、基金孳息收入及運用基金││ │ 孳息辦理各項文化活動之││ │ 收入。 ││ │四、其他指充本基金之財物。│├─────────────┼─────────────┤│第八條 │第八條 ││董事之任期為二年,得連任之│本會應設董事會,董事會置董││。 │事七人至十五人,董事人數應││董事如在任期中因故出缺,由│為單數,並得視需要置副董事││董事長另行選聘接任,但以補│長一人。但經屏東縣政府核准││足原任董事之任期為限。 │者,董事總人數得超過十五人││ │,副董事長人數得超過一人。││ │本會應由屏東縣政府就下列人││ │員遴聘之: ││ │一、政府機關代表:其中屏東││ │ 縣長為當然董事。 ││ │二、國內外對捐助目的富有研││ │ 究之專家、學者。 ││ │三、社會公正人士。 ││ │四、財團法人法第二條第二項││ │ 所定捐助或捐贈之政府機││ │ 關(構)、公法人、公營││ │ 事業或財團法人推薦(派││ │ )之人員。 ││ │五、熱心支持文化建設之企業││ │ 界代表。 ││ │董事長由屏東縣長擔任,對外││ │代表本會,任期至其卸任縣長││ │為止。 │├─────────────┼─────────────┤│第九條 │第九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左: │董事之任期為二年均為無給職││一、本會基金之籌募、管理、│,得連任之。董事如在任期中││ 運用事項。 │因故出缺,由屏東縣政府遴聘││二、制定本會之工作計畫。 │接任,以補足原董事之任期為││三、本會目的事業之推展。 │限。 ││四、本會人員之聘任、解任。│ ││五、業務計畫之審議。 │ ││六、預算之審核與財物之監督│ ││ 。 │ ││七、其他有關重大業務事項。│ │├─────────────┼─────────────┤│第十條 │第十條 ││董事會每年開會二次,如董事│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長認為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董事之提議,得召開臨時會議│ 及運用。 ││。 │二、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三、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主席,如董事長因故缺席時,│四、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得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或│五、組織章程變更之擬議。 ││董事互推一人為臨時主席。 │六、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董事會議以二分之一以上董事│ 擬議。 ││出席,經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七、合併之擬議。 ││意,其決議方為有效。但左列│八、其他重要事項。 ││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之出席,以現任董事│ ││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一、章程之修正 │ ││二、基金之處分 │ ││三、解散之決定 │ ││董事會議由董事親自出席,如│ ││委託其他董事代理者,每一董│ ││事僅得接受一人之委託。 │ │├─────────────┼─────────────┤│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由董事長聘│董事會每年開會二次,如董事││任之,承董事長指令,推行各│長認為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項業務。下置執行秘書、總務│董事之提議,得召開臨時會議││組長、推廣組長各一人,幹事│。 ││若干,承執行長指示,辦理業│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務。 │主席,如董事長因故缺席時,││執行長以下之工作人員,由執│得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或││行長提請董事會聘任之。 │董事互推一人為臨時主席。 ││執行長得視業務需要,遴選適│董事會之決議種類如下: ││當人員。並發給薪資。 │一、普通決議:全體董事過半││ │ 數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 │ 同意行之。 ││ │二、特別決議:全體董事三分││ │ 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 │ 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 │下列重要事項應經董事會特別││ │決議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行││ │之: ││ │一、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 │二、基金之動用。 ││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 。 ││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 │ 項 ││ │董事會議由董事親自出席,如││ │委託其他董事代理者,每一董││ │事僅得接受一人之委託。 │├─────────────┼─────────────┤│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本會監事會,置監事三人,由│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由董事長聘││董事會選聘之。並互選一人為│任之,承董事長指令,推行各││監事主席。 │項業務。並為業務及管理需要││監事人選應包含縣市財政、主│,得設置相關工作部門及工作││計單位或審計單位和縣議會代│人員若干,其組織、人事規章││表。 │另訂之。 ││監事任期為二年,得連任之。│ │├─────────────┼─────────────┤│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本會設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本會應設監事會,置監事二人││一、監察本會會務之推行。 │至五人,由屏東縣政府就下列││二、稽察本會財政收支與運用│人選遴聘之。 ││ 。 │一、政府機關代表。 ││三、監察董事履行職務。 │二、具會計審計稽核法律或管││ │ 理等相關學識經驗者。 ││ │監事之任期為二年均為無給職││ │,得連任之。 │├─────────────┼─────────────┤│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監事會每年開會一次,負責經│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費支出和財務管理監督事 │一、監察本會會務之推行。 ││ │二、稽察本會財務收支與運用││ │ 。 ││ │三、監察董事履行職務。 │├─────────────┼─────────────┤│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本會得視需要設置各種委員會│監事會每年開會一次,負責經││,辦事細則另訂之。所設委員│費支出和財務管理監督事。 ││會由執行長提名,經董事會通│ ││過後聘任之,為無給職,但得│ ││視需要依規定酌給車馬費、出│ ││席費或審查費等,其標準比照│ ││政府規定。 │ │├─────────────┼─────────────┤│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本會得聘任顧問,由董事長提│本會得視需要設置各種委員會││名,經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辦事細則另訂之。所設委員││為無給職。 │會由執行長提名,經董事會通││ │過後聘任之,為無給職,但得││ │視需要依規定酌給車馬費、出││ │席費或審查費等,其標準比照││ │政府規定。 │├─────────────┼─────────────┤│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基金保管及運用如左: │本會得聘任顧問,由董事長提││一、本會之基金為留本基金,│名,經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其本息在銀行設立專戶存│為無給職。 ││ 儲,並得提存定期存款。│ ││二、本會執行長應於每年十一│ ││ 月底前,擬定下年度基金│ ││ 保管運用之業務計畫,連│ ││ 同收支預算送請董事會審│ ││ 議。 │ ││三、業務計畫經董事會核定後│ ││ ,由執行長督導執行。 │ ││四、本會財產之變動或處分,│ ││ 由董事會決議後行之。 │ │├─────────────┼─────────────┤│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基金保管及運用如下: ││至十二月卅一日止,應於年度│一、本會之基金為留本基金,││終了三個月內整理左列資料,│ 其本息在銀行設立專戶存││呈報董事會核備,其須報請政│ 儲,並得提存定期存款。││府核備者,依法辦理之。 │二、本會執行長應於每年十一││一、上年度經辦業務報告。 │ 月底前,擬定下年度基金││二、上年度基金收支情形。 │ 保管運用之業務計畫,連││ │ 同收支預算送請董事會審││ │ 議。 ││ │三、業務計畫經董事會核定後││ │ ,由執行長督導執行。 ││ │四、本會財產之變動或處分,││ │ 由董事會決議後行之。 │├─────────────┼─────────────┤│第十九條 │第十九條 ││一、本會董事為無給職但得視│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 需要依規定酌給車馬費、│至十二月卅一日止,應於年度││ 出席費或津貼。執行長、│終了三個月內整理左列資料,││ 執行秘書、組長、幹事如│呈報董事會核備,其須報請政││ 為兼職亦同。 │府核備者,依法辦理之。 ││二、執行長、執行秘書、組長│一、上年度經辦業務報告。 ││ 、幹事如為專職聘僱人員│二、上年度基金收支情形。 ││ ,其待遇由董事長視業務│ ││ 需要決定之。 │ │├─────────────┼─────────────┤│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 ││本法人解散後,其剩餘財產,│本會董事為無給職,執行長、││歸屬屏東縣政府所有。 │執行秘書、組長、幹事如為兼││ │職亦同。 ││ │執行長、執行秘書、組長、幹││ │事如為專職之聘僱人員,其待││ │遇由董事長視業務需要決定之││ │。 │├─────────────┼─────────────┤│第廿一條 │第廿一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本法人解散後,其剩餘財產,││令規定辦理之。 │歸屬屏東縣政府所有。 ││ │ │├─────────────┼─────────────┤│第廿二條 │第廿二條 ││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報請主│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管機關核備施行,條改時亦同│令規定辦理之。 ││。 │ │├─────────────┼─────────────┤│ │第廿三條 ││ │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報請主││ │管機關核備施行,條改時亦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