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5號聲 請 人 陳國森(財團法人國立屏東科技大學校友文教基金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國立屏東科技大學校友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國立屏東科技大學校友文教基金會於民國86年2 月12日經教育部核准設立,並經本院登記處於同年3 月3 日登記在案(登記簿第5 冊第4 頁第129 號),發給法人登記證書。茲因該財團法人於108 年10月19日召開第8 屆第4 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會議紀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教育部109 年1 月7 日臺教社㈢字第1080164420號函為證,並經本院調閱107 年度法登他字第94號法人變更登記事件等卷宗查明屬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規定,徵詢主管機關教育部之意見,據其函復略謂:本件財團法人國立屏東科技大學校友文教基金會修正捐助章程,業經其以上開臺教社㈢字第1080164420號函許可變更在案等語,有教育部109 年2 月14日臺教社㈢字第1090019833號函在卷可憑。查財團法人國立屏東科技大學校友文教基金會此次修正捐助章程,主要係為因應財團法人法之公布施行而為修正,經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尚無違背,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不相牴觸,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其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於法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宏緯附表:
┌─────────────┬─────────────┐│ 修 正 前 條 文 │ 修 正 後 條 文 │├─────────────┼─────────────┤│第一條 │第一條 ││本基金會係依照民法暨教育部│本財團法人依照財團法人法、││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組織之,││可及監督準則組之,定名為「│定名為「財團法人國立屏東科││財團法人國立屏東科技大學校│技大學校友文教基金會」(以││友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下簡稱本會)。 ││會)。 │ │├─────────────┼─────────────┤│第二條 │第二條 ││本會以致力學術、文化、教育│本會以致力學術、文化、教育││事業服務社會為宗旨,依有關│事業服務社會為目的,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一、協助及促進母校充實教學│一、協助及促進母校充實教學││ 設備、發展校務。 │ 設備、發展校務。 ││二、協助在校優秀同學、校友│二、協助在校優秀同學、校友││ 暨母校教職員深造、進修│ 暨母校教職員深造、進修││ 及就業。 │ 、就業及創業。 ││三、舉辦各類學術性、技術性│三、舉辦各類學術性、技術性││ 、安全衛生性之研討會與│ 、安全衛生性之研討會與││ 專業性人才教育訓練工作│ 專業性人才教育訓練工作││ 。 │ 。 ││四、辦理各種短期技藝研習與│四、辦理各種短期技藝研習與││ 調節身心平衡之各類活動│ 調節身心平衡之各類活動││ 。 │ 。 ││五、接受政府委託政策宣導、│五、接受政府委託政策宣導、││ 專案研究、推廣教育訓練│ 專案研究、推廣教育訓練││ 等服務事項。 │ 等服務事項。 ││六、舉辦國內外相關機關團體│六、舉辦國內外相關機關團體││ 之學術交流。 │ 之學術交流。 ││七、有益國家社會經濟發展重│七、有益國家社會經濟發展重││ 大貢獻獎勵事項。 │ 大貢獻獎勵事項。 ││八、編撰發行各類文教叢書刊│八、編撰發行各類文教叢書刊││ 物、報告、標語、漫畫、│ 物、報告、標語、漫畫、││ 錄音帶及通信交流刊物。│ 錄音帶及通信交流刊物。││九、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九、其他符合本會設立目的之││ 相關公益性教育事務。 │ 相關公益性教育事務。 │├─────────────┼─────────────┤│第三條 │第三條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壹仟萬│本會設立基金共新臺幣壹仟萬││元,由吳雨庭等人捐助。俟本│元現金,由吳雨庭等人捐助。││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得繼續接受捐贈。 │後,得繼續接受捐贈。 │├─────────────┼─────────────┤│第四條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屏東縣內埔鄉學│本會主事務所設於屏東縣內埔││府路一號,並得視業務需○○○鄉○○路○號,並得視業務需││經教育部許可後,於國內、外│要,經教育部許可後,於國內││設置分事務所。 │、外設置分事務所。 │├─────────────┼─────────────┤│第五條 │第五條 ││本會設置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會職責如下: │職權如下: ││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 。 │ 及運用。 ││二、業務計畫之審核及推行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四、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法之訂定。 │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定。 │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六、董事長之改選(聘)及解│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 聘。 │ 擬議。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九、合併之擬議。 ││ │十、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 │ 擬議或決議。 │├─────────────┼─────────────┤│第六條 │第六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七人組成。│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七人組成。││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選聘之,│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 ││ │本會董事,其總人數五分之一││ │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 │專長或工作經驗。 ││ │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 │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 │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七條 │第七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得連任,但期滿連任之董事,││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四。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屆滿前三個月,董事會應召集│董事會得另行改選適當人員補││會議,改選下屆董事。新舊任│足原任期。 ││董事,並按期辦理交接。 │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三個月,││ │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 │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應按期││ │辦理交接。 │├─────────────┼─────────────┤│第八條 │第八條 ││本會董事會互推一人為董事長│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為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 │本會。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 │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 │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 │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者,││ │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半年││ │至少開會一次。董事應親自出││ │席會議,不能出席時,得以書││ │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 ││ │前項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 │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 │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 │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 │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 │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 │事長應自受請求後十日內召集││ │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 │由請求之董事報經教育部許可││ │,自行召集之。 │├─────────────┼─────────────┤│第九條 │第九條 ││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經現任│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出││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之。逾期│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經教育││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部許可後行之: ││董事報經教育部之許可,自行│一、章程變更之擬議。 ││召集之。 │二、基金之動用。 ││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 。 ││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 ││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六、其他經教育部指定之事項││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 。 ││過半數之同意並經教育部准許│合併事項之決議應依財團法人││後行之: │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 ││ 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前二項之議案,應於會議十日││ 條情形並應經過法院為必│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教││ 要之處分。 │育部,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二、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 之擬議。 │ ││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 ││ 聘。 │ ││四、法人擬解散之決定。 │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 ││議十日前,將開會通知及議程│ ││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教│ ││育部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 ││董事會會議紀錄呈報該部備查│ ││。 │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 ││法親自出席,得書面委託他人│ ││代理;出席人員以接受一人委│ ││託為限,且委託比率以不超過│ ││董事出席人數二分之一為限,│ ││如有第三項所討論之重要事項│ ││,不得委託代理出席。 │ │├─────────────┼─────────────┤│第十條 │第十條 ││董事會得設置總幹事一人,幹│董事會得設置秘書長一人,副││事若干人,襄助董事長處理會│秘書長及秘書若干人,襄助董││務,其人選由董事長提請董事│事長處理會務,其人選由董事││會同意後聘任之。 │長提請董事會同意後聘任之。│├─────────────┼─────────────┤│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年二月底以前,董事會應審定│應依教育部規定內容及期限,││下列事項,函報教育部。 │辦理下列事項: ││一、上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收│一、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審││ 支決算。 │ 定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二、本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收│ 算,並至財團法人教育基││ 支預算。 │ 金會資訊網上傳備查。工││三、財產清冊(含有關憑證影│ 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 本)。 │ 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 │ 有關者,並應檢附風險評││ │ 估報告。 ││ │二、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審││ │ 定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 │ 務報表,並至財團法人教││ │ 育基金會資訊網上傳備查││ │ 。 │├─────────────┼─────────────┤│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以外│本會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之工作,須符合本章程第二條│登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符合││之規定。 │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所定之業││ │務。 ││ │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 │法人名義為之,並受教育部之││ │監督;其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 │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 │構。 ││ │前項規定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方││ │法如下: ││ │一、存放金融機構。 ││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 │ 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 │ 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 │ 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 │ 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 │ 業本票。 ││ │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 │ 動產。 ││ │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 │ 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 │ 債、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 │ 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 │ 益憑證。 ││ │五、於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 │ 之五範圍內購買股票,且││ │ 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 │ 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 │ 。 │├─────────────┼─────────────┤│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本會設立許可事項如有變更,││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均須經董事會通過,應於變更││所得捐贈為原則。經法院登記│事項發生後三十日內,函報教││之財產總額之管理使用,受教│育部許可變更,並於許可十五││育部之監督;其管理使用方式│日內,向該管法院為變更登記││如下: │,於取得換發法人登記證書後││一、存放金融機構。 │十五日內,將該登記證書影本││二、購買公債及短期票券。 │送教育部及本會主事務所所在││三、購買自用之不動產 。 │地稅捐稽徵機關備查。 ││四、於安全可靠之原則下,經│ ││ 董事會同意在財產總額二│ ││ 分之一之額度內,轉為有│ ││ 助增加財源之投資。 │ ││依前項第三款、第四款管理使│ ││用財產時,不含教育部所定最│ ││低設立基金之現金總額。本會│ ││之財產不得存放或貸與董事、│ ││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 │├─────────────┼─────────────┤│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本會經董事會依捐助章程決議││,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解散、經教育部撤銷、廢止許││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函│可或經該管法院宣告解散者,││報教育部許可,並向法院辦理│應依民法及非訟事件法等相關││變更登記。 │規定辦理解散及清算終結登記││ │。 ││ │前項清算後賸餘財產,不得歸││ │屬於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應歸││ │屬本會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 │自治團體 。 │├─────────────┼─────────────┤│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本章程訂於民國八十五年八月││時,經依法解散之賸餘財產,│十八日,第一次修訂於民國八││不得歸屬於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十六年四月二十六日、第二次││團體,應歸屬主事務所所在地│修正於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六日││之地方自治團體。 │、第三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九年││ │一月十五日、第四次修正於民││ │國一○八年十月十九日,如有││ │未盡事宜,悉依財團法人法、││ │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本章程訂於民國八十五年八月│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報教育││十八日,第一次修訂於民國八│部許可,並經該管法院登記後││十六年四月二十六日、第二次│施行;修正時,亦同。 ││修正於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六日│ ││、第三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九年│ ││一月十五日;如有未盡事宜,│ ││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 │├─────────────┼─────────────┤│第十七條 │ ││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 ││記後施行之。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