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7號聲 請 人 楊四海(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基督教伯大尼之家董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基督教伯大尼之家捐助章程第六、六-1、八、九、十一、十三條,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基督教伯大尼之家於民國77年9 月1 日(聲請狀誤載為62年7 月6 日)經屏東縣政府核准設立,並經本院登記處於80年5 月14日登記在案(登記簿第2 冊第29頁第71號),發給法人登記證書。茲因該財團法人於108 年12月26日召開第9 屆第8 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第6 、8 、9 、11、13條,並增訂第6-1 條(決議後復依主管機關屏東縣政府之建議而為修正,詳如附表所示),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會議紀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屏東縣政府109 年
1 月8 日屏府社障字第10900066700 號、109 年1 月21日屏府社障字第10902661600 號函為證,並經調閱本院80年度法登字第8 號法人設立登記事件等卷宗查明屬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規定,徵詢主管機關屏東縣政府之意見,據其函復略謂:本件變更捐助章程,業經其以上開屏府社障字第10902661600 號函核備在案等語,有屏東縣政府10
9 年3 月11日屏府社障字第10908997100 號函在卷可憑。查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基督教伯大尼之家此次修正捐助章程,主要係因應財團法人法之公布施行而為修正,兼及董事長、董事當然解任之事由,暨董事、院長任期之延長,並將不動產處分、購置及出租所需特別決議之比例改為4 分之3 ,經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尚無違背,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不相牴觸,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其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於法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宏緯附表:
┌──────────────┬──────────────┐│ 修 正 前 條 文 │ 修 正 後 條 文 │├──────────────┼──────────────┤│第六條: │第六條: ││本家董事任期為三年,連聘得連│本家董事任期為四年。下屆董事││任。下屆董事由當屆董事遴聘熱│,由本屆董事會改選之。 ││心社會福利人士,提經當屆董事│董事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會通過後聘任之。任期內如因故│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出缺時,由董事會補聘之;惟其│驗。 ││任期以補足原任董事之任期為限│前項董事出缺致未符最低人數時││。其缺額在未超過三分之一時,│,應辦理補選並補足最低應聘人││得不必補聘之。 │數。 ││ │其他董事任期內如因故出缺,由││ │董事會補選,缺額未超過三分之││ │一得免補選,任期以補足原任董││ │事之任期為限。 ││ │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 │事總人數五分之四。 │├──────────────┼──────────────┤│ │第六-1條: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本││ │會董事長或代理董事長,其已充││ │任者,當然解任: ││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 │ 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 │ 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 │ 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 │ 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貪││ │ 污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 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 │ 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 │ 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 │ 者,不在此限。 ││ │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 │ 滿。 ││ │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 │ 清理條例經裁定開始清算程││ │ 序,尚未復權。 ││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 │ 銷。 ││ │有前項第五款情事者,不得充任││ │本會董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 │任。 ││ │董事長、董事如有前二項當然解││ │任情事者,由本會通知主管機關││ │,或逕由主管機關通知法院為登││ │記。 │├──────────────┼──────────────┤│第八條: │第八條: ││本家董事會職權如下: │本家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院長之聘用與解聘,並考核│一、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 及獎懲。 │二、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二、年度業務計劃及重要規章之│三、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 審核。 │四、院長之聘用與解聘,並考核││三、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 及獎懲。 ││四、經費之籌劃及業務監督。 │五、年度業務計劃及重要規章之││五、基金之保管及財務之稽核監│ 審核。 ││ 督。 │六、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六、財產之購置及處分。 │七、經費之籌劃及業務監督。 ││七、其他重要院務之決議。 │八、基金之保管及財務之稽核監││ │ 督。 ││ │九、財產之購置及處分。 ││ │十、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 │ 議或決議。 │├──────────────┼──────────────┤│第九條: │第九條: ││本家董事會議每三個月開會一次│本家董事會議每年開會四次,每││。如董事長認為必要或三分之一│半年至少開會一次。如董事長認││以上董事提議時,得召開臨時會│為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議。董事會休會期間必要時,得│時,得召開臨時會議。董事會休││召開常務董事會。均由董事長召│會期間必要時,得召開常務董事││集並為主席。如董事長因故缺席│會。均由董事長召集並為主席。││,或決議事項與董事長自身有關│如董事長因故缺席,或決議事項││,須迴避時得由董事互推常務董│與董事長自身有關,須迴避時得││事一人為臨時主席。 │由董事互推常務董事一人為臨時││ │主席。 │├──────────────┼──────────────┤│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本家置院長一人,依董事會決議│本家置院長一人,依董事會決議││之方針及賦與之職權綜理院務。│之方針及賦與之職權綜理院務。││由董事長遴選提經董事會議通過│由董事長遴選提經董事會議通過││聘用之,並呈報主管機關備案。│聘用之,並呈報主管機關備案。││院長任期三年,連聘得連任。 │院長任期四年,連聘得連任。 │├──────────────┼──────────────┤│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本家經費,除院務支付外,不得│本家經費,除院務支付外,不得││移作他用。如屬不動產‧非經全│移作他用。 ││體董事五分之四的出席並經出席│如屬不動產,非經全體董事四分││董事五之四決議,並呈報主管機│之三的出席並經出席董事四分之││關核准,不得為物權之轉移或設│三決議,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准,││定。 │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其購置或││ │出租不動產,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