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8號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上列原告與被告柯忠義、宋○○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屏東縣○○鄉○○段○○○ ○號及同段17建號之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權利人姓名勿遮隱)。
二、請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補正被告宋○○之完整姓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