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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1號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黃天牧訴訟代理人 辜文輝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漪林間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應視為原告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萬2,21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 元,於扣除已繳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8,86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尤怡文

裁判案由:償還補償金
裁判日期:2020-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