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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2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66號原 告 鴻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淑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核能發電廠間請求契約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繳納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亦有明文。經查,原告於起訴狀並未記載原告及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址,而有程式上之欠缺,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上開補正期限內提出記載原告及被告法定代理人正確姓名、住址之起訴狀及其繕本到院。

㈡、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 萬6,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3,870 元。

㈢、請提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裁判日期:2020-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