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7號原 告 黃健治 通訊處:新竹科學園郵局435號信箱上列原告與被告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召開都市計畫會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連帶對起訴狀所登載被告送達地址的附近鄰居召開都市計畫會」,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應屬財產權訴訟,而其標的價額復不能依其就上開聲明所有之利益予以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第77條之13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
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尤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