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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2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91號原 告 立富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守萍上列原告與被告屏東縣琉球鄉公所間返還保固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74,424 元(計算式:0000000 +380308=000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5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裁判案由:返還保固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0-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