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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1號原 告 黃健治上列原告與被告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召開都市計劃會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等連帶對起訴狀所登載被告送達地址的附近鄰居召開都巿計畫會,核此非屬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且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爰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裁判日期:2020-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