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61號原 告 劉欣凝
陳姿伶柳秀枝羅涵文陳佩君沈瑛婷李淑娟楊淯媛翁毓苹黃泰豪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介鈞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榮泰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旅遊費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3,30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前開期限內補繳之,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銀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