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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5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47號原 告 邱世民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彥儀間因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促其履行,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78,666 元,應繳裁判費79,01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8,51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被告李彥儀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等
裁判日期:2020-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