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73號原 告 余東林訴訟代理人 鄭伊鈞律師
陳錦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郭秀霞間請求返還寄託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7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5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