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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6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63號原 告 楊水源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水清等人間請求確認不動產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門牌號碼屏東縣○○鎮○○里○○路○○○ 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為其所有,而上開建物之課稅現值為新台幣(下同)41,700元,有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恆春分局檢送本院之房屋稅籍資料附卷可憑,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1,700元,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王鏡瑜

裁判日期:2020-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