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7號原 告 簡靖玲
陳永勝上列原告與被告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14,800 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0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鏡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