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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8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08號原 告 陳瑋憲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律師被 告 力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淑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價購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至第3 項定有明文。又動產或不動產之交易價額常受買賣雙方之需求、主觀好惡、目的及利用價值等之影響,則所謂交易價額,應以起訴時之客觀市價為準。查原告因本件訴訟勝訴可獲得之利益,自應以坐落屏東縣○○鎮○○段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計算之。而公告土地現值係主管機關經常調查地價動態後,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逐年評定之結果,可作為政府補償徵收土地地價之依據,系爭土地於109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下同)16萬元,自得據為計算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48 萬元(34.25 ×160000=000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萬5,252 元,扣除原告已繳之1 萬7,335 元,尚應補繳3 萬7,91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原告一併提出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裁判案由:請求價購土地
裁判日期:2021-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