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63號原 告 黃健治 (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上列原告請求召開都市計畫會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前段、第2 項、第244 條第1 項第1 、2 款、第249 條第1 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如附表所示之人起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連帶對起訴狀所登載被告送達地址的附近鄰居召開都市計畫會」。惟原告之起訴狀僅記載原告之姓名及郵政信箱,而未記載原告之住所或居所,或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等足資辨別之資訊,復未具體表明本件之訴訟標的(請求權基礎)為何。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16日以109 年度補字第32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先於同年月22日寄達原告唯一陳報之送達處所即新竹科學園郵局435 號信箱,經該郵局以「客戶(指原告)臨櫃拒絕受理」為由退回本院,即屬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經本院於同年2 月6 日依職權對原告為公示送達,同年2 月26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本院公文封、公示送達公告、證書、司法院全球資訊網公示送達公告列印資料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7至35頁),揆諸上開規定,原告之起訴不合程式,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
三、又另有以「黃健治」之名義,以長不足8 公分、寬不足6 公分之紙張為書狀,對本院109 年度補字第32號裁定聲請變更送達地址、科技設備傳送文書、線上查詢案件進度、更正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假扣押、法官迴避、停止原裁定執行、抗告、異議及聲請再審者,因本件起訴狀除記載原告之姓名及郵政信箱外,別無記載其他足資辨別何人為原告之資訊,則上開書狀無從認定為本件原告所出具,而不發生聲請之效力,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徐錦純附表:
┌──┬─────────────────────────────────────┐│編號│ 起訴狀所列被告姓名/ 名稱 │├──┼─────────────────────────────────────┤│ 1 │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 │├──┼─────────────────────────────────────┤│ 2 │卓寶英和其配偶和其任何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和其父母和其兄弟姊妹和其祖父母 │├──┼─────────────────────────────────────┤│ 3 │吳得用和其配偶和其任何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和其父母和其兄弟姊妹和其祖父母 │├──┼─────────────────────────────────────┤│ 4 │葉國一和其配偶和其任何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和其父母和其兄弟姊妹和其祖父母 │├──┼─────────────────────────────────────┤│ 5 │王富代和其配偶和其任何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和其父母和其兄弟姊妹和其祖父母 │├──┼─────────────────────────────────────┤│ 6 │温世智和其配偶和其任何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和其父母和其兄弟姊妹和其祖父母 │├──┼─────────────────────────────────────┤│ 7 │徐象和其配偶和其任何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和其父母和其兄弟姊妹和其祖父母 │├──┼─────────────────────────────────────┤│ 8 │卓賢洸 │├──┼─────────────────────────────────────┤│ 9 │卓欣怡 │├──┼─────────────────────────────────────┤│ 10 │葉力銓 │├──┼─────────────────────────────────────┤│ 11 │余康蘶 │├──┼─────────────────────────────────────┤│ 12 │葉力誠 │├──┼─────────────────────────────────────┤│ 13 │吳君 │├──┼─────────────────────────────────────┤│ 14 │黃淑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