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3號原 告 黃健治 寄新竹科學園郵局435號信箱上列原告與被告何泰舜、王敏雄、王謝瓊英、黃麗君、賴正道、許智信及陳健興間請求召開都市計畫會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9 年2 月3 日公示送達,有本院公示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詎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收費查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碩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