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5號原 告 蔡芸訴訟代理人 林文淵律師複代理人 林禎祺被 告 樓嘉君被 告 蔡雅麗
參 加 人 蔡志恒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訴訟代理人 魏緒孟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四月十二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