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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72號原 告 黃健治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等人間請求召開都市計劃會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已向法院陳明租用郵政專用信箱作為送達處所者,應向該信箱為送達,並以訴訟文書到達信箱時發生送達效力,至於應受送達人何時領取,或因逾期未領、拒絕領取而被郵務機構退回,不影響合法送達效力,辦理民刑事審判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48點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

3 日以109 年度補字第35號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同年2 月6 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乙紙附卷可稽。又原告迄今尚未補繳,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存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子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賀燕花

裁判日期:2020-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