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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355 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355號原 告 屏東縣恆春鎮公所法定代理人 許重慶訴訟代理人 陳靜蘭

藍庭光律師被 告 郭昭文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柒萬捌仟零柒拾玖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而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

5 條第1 項、第176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盧玉棟,嗣於本件訴訟程序進行中,變更為許重慶,並經原告新任法定代理人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59頁),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伊與被告於民國106 年6 月16日就「106 年恆春鎮文化創意產業市集委託經營管理」標租案訂有勞務契約(下稱系爭契約),伊將恆春鎮文化創意產業市集(即屏東縣○○鎮○○路○○○ 號)出租予被告,租賃期間為自簽約日起

9 年,9 年租金總計為新臺幣(下同)6,735,960 元,每月租金則為62,370元,且須於每月10日前繳納,逾期繳納每超過1 日,按欠租金額1 %加收延遲費,逾期31至60日,按欠租金額50%加收延遲費。詎被告自107 年1 月起即遲延繳納每月租金,而107 年5 至12月之租金則全未繳納,伊已依系爭契約第2 條第1 項第4 款第3 目之約定,於107 年12月18日以恆鎮觀農字第10732354700 號函終止系爭契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故被告積欠伊之租金及延遲費,共計為 808,939元;又依系爭契約第2 條第1 項第7 款約定,被告應負責繳納契約期間之電話費、水電費、營業稅、房屋稅、地價稅。被告遲至108 年1 月31日始將租賃標的返還與伊,故就 108年房屋稅(課稅期間107 年7 月1 日起至108 年6 月30 日),被告應按比例負擔31,751元(計算式:54430 ×7/12=31

751 ,元以下四捨五入)並繳納107 年9 至12月、108 年1月之電費37,389元,爰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878,079 元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兩造間訂有系爭契約,又系爭契約第2 條第1 項第3 、4 、

7 款分別約定「本案出租經營管理9 年租金總計6,735,960元整,每月租金62,370元整,廠商應於當月10日前將應繳之租金逕匯入本所指定之本所公庫」、「逾期繳納月租金,依下列規定辦理:(1 )逾期繳納每超過1 日(含)者(含國定假日及例假日),按欠繳租金數額之1 %加收延遲費。(

2 )逾期繳納31日至60日(含)者(含國定假日及例假日),按欠繳租金數額之50%加收延遲費。(3 )逾期日數在61日(含)以上者(含國定假日及例假日),本所得終止契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廠商不得異議。」、「本契約期限內之電話費、水電費、營業稅、房屋稅、地價稅由廠商負責繳納」,兩造應受系爭契約條文之拘束。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系爭契約、屏東縣恆春鎮公所支付107 年9 月至12月電費憑證、電費欠費查詢、屏東縣恆春鎮公所107 年12月18日恆鎮觀農字第10732354700 號函、點交紀錄、屏東縣恆春鎮公所108 年2 月18日恆鎮觀農字第1083031200號函、108 年房屋稅繳款書等為證(見本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12904 號卷第3 至16頁),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俾供本院調查或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故原告之主張,堪認為實在。從而,原告已依約終止系爭契約,被告仍積欠租金及延遲費808,939 元、電費37,389元、房屋稅31,751元,原告依據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878,079 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碩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裁判案由:返還租金等
裁判日期:2020-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