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頂高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國耆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
109 年12月8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0 萬520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第77條之27規定(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72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四、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宗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佳慧